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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认真落实“3.31”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火灾形势平稳,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区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督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在年5月15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市公众聚集场所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尽快申报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二逾期后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检查不合格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临时查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特此公告。
锡林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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