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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买房讯1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原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58号)“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海南省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

本办法所指的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燃料油,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前期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制定保税油行业发展规划,做好保税油经营及安全监督工作。税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边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承担保税油经营业务的事中事后政府管理与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出台保税油经营系列配套措施或办法,统筹推进保税油运营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申请,并获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交通、海关、海事等部门进行审查,依据本办法审查合格后,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试点的企业,应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经营团队;

(二)拥有或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2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少于吨;如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在海南省内拥有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稳定的燃料油采购渠道;

(五)申请企业和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供应船舶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油库及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企业和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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