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消防船 >> 消防船前景 >> 以案为鉴请自查,这些船舶检验质量缺陷是否
案例一
机舱右侧消防泵未装设
从海底阀吸水的管路
一、船舶概况
船名:豫信货*****
船舶种类:内河散货船
龙骨安放日期:年09月28日
船长:.6米
总吨:
二、检查概况
年3月2日,张家港海事局港区海事处船舶安检员对靠泊在张家港港务集团码头#7泊位的“豫信货****”轮进行了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轮机舱右侧消防泵未装设从海底阀吸水的管路,且未安装驱动电动机,无驱动动力,不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第3章3.3.2、3.3.3相关要求,安检人员依据船舶监督规则对该船开具了滞留缺陷。
缺陷描述如下:
船舶机舱右侧消防泵未装设从海底阀吸水的管路,且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无驱动动力。
三、法规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第3章3.3.2.2:当船舶载重吨≧t时,船舶应装设2台动力驱动消防泵。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第3章3.3.3.1:消防泵应至少从分设于两舷的海底阀吸水。
四、缺陷处理
该缺陷属重大船舶检验质量缺陷,海事安检员本应要求船检机构登轮对该缺陷予以确认,但是受疫情影响,船检机构通过视频电话对该缺陷进行了远程确认。鉴于当时船舶已满载货物,无法对通海管道进行整改,经海事安检人员与船检机构沟通后,责令船舶于一个月内至武汉王家湾西马船舶修理驿站进行问题整改,整改结束后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开展附加审核,通过附加审核后,由张家港港区海事处予以缺陷复查关闭。
案例二
救生筏受安装位置正上方的
上层甲板影响不能自由漂浮
一、船舶概况
船名:兴***
船舶种类:沿海甲板货船
龙骨安放日期:年10月23日
船长:98.5米
总吨:
二、检查概况
年3月7日,张家港海事局港区海事处船舶安检员对靠泊在张家港圣汇码头的“兴***”轮进行了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轮船艏左右两舷救生筏安装位置(艏楼甲板)与防火控制图上标注位置(主甲板)不一致,且救生筏安装于驾驶甲板正下方影响救生筏的自由漂浮,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3.1的相关要求,安检人员依据船舶监督规则对该船开具了滞留缺陷。
缺陷描述如下:船艏左右两舷救生筏安装位置(艏楼甲板)与防火控制图上标注位置(主甲板)不一致,且救生筏安装于驾驶甲板正下方影响救生筏的自由漂浮。
三、法规依据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3.1.1(9):每只救生筏或救生筏组的存放应设有一个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附录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Ⅳ章4.1.6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漂浮。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2-2章1.18.2(1)防火控制图应保持最新资料,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即予以更正。
四、缺陷处理
该缺陷属重大船舶检验质量缺陷,海事安检员本应要求船检机构登轮对该缺陷予以确认,但是受疫情影响,船检机构通过视频电话对该缺陷进行了远程确认。鉴于船检机构登轮监督整改的需要,经海事安检人员与船检机构沟通后,责令船舶于20天内至舟山顺正船业有限公司进行问题整改,整改结束后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开展附加审核,通过附加审核后,由张家港港区海事处予以缺陷复查关闭。
案例三
机舱与起居处所之间的
直接通道门为普通木质门
一、船舶概况
船名:高***
船舶类型:内河散货船
龙骨安放日期:年7月22日
船长:.8米
总吨:
二、检查概况
年2月15日,张家港海事局港区海事处船舶安检员对靠泊在张家港港务集团码头#9泊位的“高***”轮进行了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轮机舱与起居处所之间的直接通道门为普通木质门,不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3章3.3.5.1的相关要求,安检人员依据船舶监督规则对该船开具了滞留缺陷。
缺陷描述如下:
机舱与起居处所之间的直接通道门为普通木质门,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三、法规依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3章3.3.5.1: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机器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
四、缺陷处理
该缺陷属重大船舶检验质量缺陷,海事安检员要求船检机构通过视频电话对该缺陷进行了远程确认后,要求船舶就地整改,整改结束后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开展附加审核,通过附加审核后,由张家港港区海事处予以缺陷复查关闭。
点评及建议
在以上案例中存在的船舶缺陷,在船舶投入营运时即已存在,是由于在船舶审图、建造以及后续检验过程中把关不到位造成的。船舶安检员在遇到此类缺陷时,应首先要求船舶通知船检机构登轮对相关缺陷进行确认,并出具检验报告。情况严重的,应考虑追究相关船检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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