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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灭火器炸死专职消防员灭火器检查不容忽

发布时间:2023/12/12 11:38:23   

灭火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用来防控火灾的工具,因此,它的存在十分重要,但是要注意,灭火器也是有保质期的,如果不负责的检查和更换,一旦遇到过期灭火器爆炸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众多事故案例表明,

灭火器会爆炸,

并伴随着极大的杀伤力和危险性!

灭火器爆炸伤人事件

案例一年8月12日,某企业专职消防员对员工进行现场消防教育。事发时,沈某正手持一把干粉灭火器向员工示范操作,突然灭火器发生爆炸,碎片击中沈某颧骨和下颚,并造成颅骨重伤,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查,该干粉灭火器已过期,5年没有换粉和检修。

案例二年5月14日,兰州市雁滩家具市场商铺,铺主林某听到门口已经过期的干粉灭火器有异响,他便凑过去看个究竟,这时过期灭火器突然爆炸,林某被炸成重伤。

案例三年6月4日,哈尔滨一名14岁男孩在家附近发现一个过期灭火器,拿起摆弄,结果灭火器爆炸,男孩身亡。

当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后

不仅罐体会因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

内部的成分被高温暴晒后

也可能发生化学反应

导致瓶内压力变大

一个轻微的磕碰,都可能引发爆炸

因此过期的灭火器十分危险!

灭火器爆炸的主要原因

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维修、保养、充装和报废,灭火器“带病”工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使用时没有掌握灭火器的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常识,使用方式不当、私自拆卸或使用过期产品;

3、搬运灭火器时动作过大导致瓶体受到剧烈摇晃或猛烈撞击后发生爆炸;

4、灭火器在高温的环境里受热膨胀爆炸,在潮湿的环境中又会导致钢瓶表面腐蚀,使用时承受不住压力而发生爆炸。

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新标全文强制!

GB-《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应以此规范为准。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如GB——,《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该规范已于年3月1日起实施。

GB—《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一文说清楚!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维修的依据1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1、5+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2是《灭火器维修》XF95-

维修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灭火器用户应按GB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

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GB—《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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