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消防船 >> 消防船资源 >> 法律规范对建筑设计中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5.5.19条文解释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人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本规范5.4.9条文说明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1号):足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中3.4条文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中如下定义
3.3条: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y: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3条中的公众聚集场所在3.1条中有定义: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体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修订版)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条文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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