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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1.1 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货物装卸安全操作的必要信息和须知。该手册应包括关于船员在船舶装卸货物时和航行时对船舶总体消防安全所负责任方面的信息。还应对装卸一般货物时需采取的消防安全预防措施进行解释。对于载运危险货物和易燃散货的船舶,消防安全操作手册还应相应提及《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消防和紧急货物装卸的须知。
1.2 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在每一船员居住舱室内配备1本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1.3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以船上的工作语言写成。
1.4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可与培训手册合并。
2 对液货船的附加要求
2.1 总则
本条1所述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括防止火灾由于易燃蒸气着火而蔓延至货物区域的规定,并包括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的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到本条1.2的规定。
2.2 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程序
2.2.1 如果船舶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应首先按照规定进行液货舱驱气,直到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蒸气的浓度(按体积计算)降至2%以下。在此之后,可在液货舱甲板面上进行除气。
2.2.2 如果船舶未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其操作应首先排除易燃气体:
.1 通过规定的透气出口;
.2 通过液货舱甲板面以上至少2m的出口,并且在除气作业期间至少维持30m/s的垂直出气速度;或
.3 通过液货舱甲板面以上至少2m的出口,并且至少有20m/s的垂直出气速度,出口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火焰通过。
2.2.3 以上出口距含有着火源的封闭处所的最近空气进口和开口以及甲板机械,包括锚机间和锚链舱上的开口,和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0m。
2.2.4 如果出口处的易燃蒸气浓度已减至可燃下限的30%,可在液货舱甲板面上继续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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