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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5月国家出台的能源政策有哪些风向

发布时间:2022/11/15 14:19:03   

来源:《能源产业聚焦》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

5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规定》强调,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

5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风电场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统计工作,促进风电消纳和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风电场受限电量是指排除场内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自身原因影响后,风电场可发而未发出的电量。

从风电受限电量计算方法来看,与此前执行的《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一般采用样板机法不同,此次发布的《办法》要求“主要采用机舱风速法,各地区风电场根据设备条件差异也可结合实际釆用样板机法、测风塔外推法等其他经过验证的计算方法”,具体可由风电企业与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办法》强调,风电企业应在风电场开发建设、运行等方面,电网企业应在电网规划建设和调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分别落实有效措施,共同促进风电消纳。风电场出力受限时,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相互配合做好受限电量统计工作。《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网企业及并网风电场,有效期暂定为5年。

《“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提出,积极开发生物能源,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与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发展,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

建设以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域开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替代燃煤,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推进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生物质能清洁取暖。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年版)》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6部门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年版)》。

年版对煤制合成氨、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5大煤化工子行业,以及煤炭洗选、燃煤发电、燃煤锅炉供热的能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作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对新建煤炭利用项目,应对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加快推动企业减污降碳,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依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的项目,各地应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成的项目进行淘汰。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通知强调,整合已有政策工具,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调节和督促落实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向实施标杆水平改造的企业进行倾斜,培育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军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12日,国家能源局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支持政策、监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对第三方机构评定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复核,并负责对复核后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等方面评定。

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

《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年)》

5月19日,国务院网站公布《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年)》。《纲要》指出,探索建设风能、太阳能等气象服务基地,为风电场、太阳能电站等规划、建设、运行、调度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

《纲要》明确,强化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建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研究加快相关监测网建设。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资源量评估,对全国可利用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进行全面勘查评价。研究建设气候资源监测和预报系统,提高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

《纲要》指出,实施海洋强国气象保障行动。加强海洋气象观测能力建设,实施远洋船舶、大型风电场等平台气象观测设备搭载计划,推进海洋和气象资料共享共用。

此外,《纲要》还提出,提升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和调配储运气象服务水平。强化电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调度精细化气象服务。将气象服务全面接入城市数据大脑,探索推广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建筑节能等智能管理的气象服务系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5月2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定》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完善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机制,加强督察考核,指导改革全面深入开展。

《规定》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衔接,督促各地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落地。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5月20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供电保障能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按照先立后破、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取暖用能中的比重。

方案强调,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邮政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

方案提出,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整治农村户外广告。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意见提出,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意见强调,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5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从高度重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设计安全管理、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选型、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施工验收、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消防处置能力七个方面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提出了具体措施。

其中在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设计安全管理中提出加强风险评估。在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加强设计审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

《关于做好重要电力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

5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重要电力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从高度重视、建立台账、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对重要电力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做出部署。

对于隐患排查工作,《通知》指出,各电力企业要对可能受森林草原火灾影响的重要电力设施,评估可能受到火灾影响的程度以及故障后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程度。要制定完善重点森林草原区域电力设施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设备主人、属地责任人。

电力企业要结合季节特点和节日习俗,对严重危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要采取易燃物清理、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措施加以治理。要组织做好电力线路可能造成火源点的设备本体缺陷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电力设施故障缺陷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

在运维巡视和监测预警方面,《通知》要求,各电力企业要加大可视化装置、红外摄像头、无人机、卫星巡视等各类山火监测手段应用,充分利用远程监控平台,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段山火巡视监测。

《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气化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将气化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鼓励“一省份一最高限价”,并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指导意见》是国家首次专门就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制定的政策文件,为各地制定和调整气化服务价格提供了政策指导,有利于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好促进接收站公平开放。同时,通过实行相对灵活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有利于激发接收站活力和积极性,更好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的作用,助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中国政府网5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要实现到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

《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到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地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意见强调,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支持政策,激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

意见提出,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部门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发展。深化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提升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电能替代,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5月31日,工信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活动时间为今年5月至12月,将在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甘肃等地,选择三四线城市、县区举办若干场专场、巡展、企业活动。

通知鼓励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参与活动企业研发更多质量可靠、先进适用车型,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加强售后运维服务保障。(据不完全统计)

编辑

齐琛冏

审核

牟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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