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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模块二消防工作概述

发布时间:2022/10/17 10: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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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模块二消防工作概述

培训项目1消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1.了解消防工作的特点。

2.掌握消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消防是指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的统称。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于是,以防范和治理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1.消防工作的性质

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2.消防工作的特点

消防工作的长期实践表明,其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性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凡是有人员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实行群防群治。

(2)行政性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主要的作用。由于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和专门性很强的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的保障,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以及消防安全监管等,都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3)经常性

无论是春夏秋冬,还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人们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都需要用火,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性。

(4)技术性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发展,就必须充分应用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理念、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和扑救火灾,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二、消防工作的任务

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防范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得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消防工作的任务具体如下:

1.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制定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制定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可以为城乡建设,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建设提供技术标准,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2)制定消防发展规划

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国家、地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防止严重滞后,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3)编制城乡消防建设规划

按照省、市、县、乡建设总体规划,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消防安全建设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4)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政府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5)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政府市政建设部门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每项建设工程消防合规,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7)单位日常消防管理

各级各类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控制火灾风险,防止火灾发生。

(8)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将社区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平台,落实日常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高社区火灾防控能力。

(9)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单位从业人员、居民群众等全社会公民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疏散逃生技能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10)消防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一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二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5)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1)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

1)火灾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总结火灾发生规律,查找引发火灾的原因,修订完善消防管理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2)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通过火灾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做好灭火及综合性救援工作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各类灾害事故多发,要切实做好灭火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地方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灾害种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形成联勤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化指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立即进入战时指挥状态。

(2)制定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要针对各类火灾扑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特点,制定各类灾害事故数字化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全员、实战演练,提高预案的可实施性,保证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能有序、高效、规范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3)加强灾害事故预警监测

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市、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警监测,及早发现事故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4)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级各类单位要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保证城乡每个区域、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有一支常备消防救援力量,时刻处于应急救援状态,拉得出,打得赢。

培训项目2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1.熟练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2.掌握政府、部门、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由此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类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注重抓住主动权的特色,为我国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挥了根本指引作用,是指导消防工作的行动指南。

1.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立足于防患于未“燃”,把火灾预防的工作作为重点,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做到不发生火灾。我国早在战国时期就提出了“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思想。认为“防”是第一位的,“救”是第二位的,“戒”则是不得已而为之。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2.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火灾预防工作,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但火灾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随着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不断出现,潜在的火灾隐患不断产生,目前人们消防安全意识还普遍不高,无法实现本质化安全的条件下,完全杜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提高灭火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此可见,“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火灾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消防工作原则

我国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个方面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1.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在全国层面,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在地区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1)国务院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87号)(以下简称“国办87号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作了全面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除履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3)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除履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4)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2.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因此,《消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另外,对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各政府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国办87号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2)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3)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5)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组织消防验收;规定不需要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应当进行抽查;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8)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12)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3)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5)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6)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8)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9)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10)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1)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2)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3)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14)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5)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16)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17)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3.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负有最基础的管理责任,抓好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就解决了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

“单位全面负责”,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按照《消防法》和“国办87号文”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5)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3)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7)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4.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公民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举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

《消防法》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1)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对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定,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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